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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赛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02 | 发布人:dolang | 收藏本站]【字体:  

                                                              鲁职赛组字[2010] 1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制定了《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  奖项设置

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6、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7、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8、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9、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0、对优秀获奖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11、对获奖团体、优秀组织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企业颁发奖牌。

12、各市、各参赛院校可以对在各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激励政策

13、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1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省经信委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15、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专科)学习。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高职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其他获奖选手有继续深造意愿,没有参加高职对口考试的,可参照省内“三二连读”攻读学习模式,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转段”考试,成绩合格者,鼓励其继续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16、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的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  附则

17、所有上述获奖选手、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18、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确保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手参赛资格

凡申请参加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必须具备和满足以下条件:

1、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参赛项目职业规范;

5、团体项目的高等职业院校团队选手必须为同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资格审查程序

1、参赛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赛选手资格审查。

2、参赛院校根据大赛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参赛选手报名表,同时提交选手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所在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各证件或证明单独复印或打印于A4纸上,身份证丢失者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大赛各项目赛点办公室负责参赛选手资格的初级审查,完善选手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于比赛开始两周之前将汇总的选手资料提交到大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审查委员会;

4、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比赛开始一周之前对选手资格作出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异常情况将与相关市、院校核证,并批复回复和公布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人员名单;

5、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三条  处罚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赛前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竞赛期间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中止参赛选手的比赛;团体项目,将中止相关院校该项目的比赛;同时,取消相关成绩与资格。

3、赛后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取消选手所获荣誉,追缴精神和物质奖励。

4、以上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同时对组队市和学校予以处罚。

第四条  附则

1、所有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如果违反竞赛规则,名单将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通报全省职业教育系统。每年竞赛参赛选手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加强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技能大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裁判员

第一条 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设大赛总裁判长,各专业赛项组织委员会(简称专赛委)分别设赛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至2人。

第二条 根据专业赛项需要,专赛委聘请本专业技能大赛的裁判员若干人,并报赛组委批准备案。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训和专业技术的专家,并在专赛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

第四条 专赛委对裁判员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专赛委组织的赛项裁判工作;

2、监督专赛委和裁判长执行的裁判员制度;

3、接受技能大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4、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5、对于裁判长做出的最终评判结果,有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钻研本赛项的大赛规程和评分标准;

2、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执法工作;

3、自觉接受总裁判长和赛项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规则,尊重参赛选手;

4、在比赛过程中对选手成绩严格保密;

5、配合裁判长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参加大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1、承担省技能大赛决赛的院校在职人员(承办学校无参赛选手除外),不得承担裁判工作。

2、裁判员不得执法自身所在市地(学校)选手的比赛,裁判员之间不得相互执法对方所在市地(学校)选手的比赛。

3、从被选定裁判员开始,即不得与外界跟比赛有关的人员联系。

第八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终身停止大赛裁判工作。

第九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处罚,由该赛项的裁判长做出;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专赛委做出,并报赛组委审批备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赛组委做出,并发出通报。

第十条 在大赛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事期间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专赛委根据本赛项的特点,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